(2015)宛龙蒲民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远与被告谢金刚、靳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远,谢金刚,靳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小字第2号原告杨建远,男。被告谢金刚,男。被告靳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远与被告谢金刚、靳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远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远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