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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武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武美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李彩霞。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武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彩霞承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宋 洁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