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武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武美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李彩霞。委托代理人:杜戬,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武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彩霞承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宋 洁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