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卫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高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彭某名下无财产执行,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扣划6000元,剩余款240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某申请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的事项的执行申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