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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江浩与刘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浩,刘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284号原告:卢江浩。被告:刘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江浩与被告刘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卢江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