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江浩与刘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浩,刘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284号原告:卢江浩。被告:刘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江浩与被告刘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卢江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