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强强与被申请人邓祥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任强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被申请人:邓祥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申请人任强强以被申请人邓祥民借款在约定期间内未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286**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单号2511021900186224594保险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28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