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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张某。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 王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