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关锁与马社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关锁,马社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吴关锁,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马社杏,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执行吴关锁与马社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吴关锁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马社杏一次付清申请人吴关锁各类费用26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4000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