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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马xx诉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飞,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马晓飞,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海伦市海伦镇牌楼路304号东盛花园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0171975********。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军校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同宽,董事长。原告马晓飞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被告在承建王屯东方红一拖楼时,被告单位孙晓东与原告签订供货合同,该工程烟道用料由原告供应,欠款3132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还款,但是合同及欠据上为孙晓东、肖海丰个人签名,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作为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