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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2号原告姜某。被告韩某。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四被告放弃继承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