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22号原告姜某。被告韩某。被告杨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韩某、杨某、杨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四被告放弃继承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