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来建平、王菊玲诉张影身体权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建平,王菊玲,冯涫芹,张影,张世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来建平,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地税局家属楼南楼1单元601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6502101517。原告王菊玲,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地税局家属楼南楼1单元601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6604059022。被告冯涫芹,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临涡社区郝园自然村028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78号,农民。身份证号:342124196610281027。被告张影,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临涡社区郝园自然村028号,现住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78号,农民。身份证号:341223198407144526。被告张世亨,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78号2号楼1单元201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88061175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建平、王菊玲与被告冯涫芹、张影、张世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建平、王菊玲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建平、王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来建平、王菊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