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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芸与被告佟得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佟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费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李X,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佟X,男,成年,汉族,居民。原告李X与被告佟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佟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佟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长子佟XXX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21日在费县民政局登记,2001年农历正月十一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9月2日生育长女佟XX,2009年3月17日生育长子佟XXX,婚前感情很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因被告曾经赌博过,还与其他女子互有暧昧戏称,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汇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份、户口本索引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查证、质证后认定的,其全部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了解充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原被告生育的子女尚小,亟须父母照顾,离婚对子女将造成重大伤害,且被告为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强烈要求和好,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解决夫妻间存在的矛盾,使夫妻关系健康稳定的发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佟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尧审 判 员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石国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