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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伍桂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桂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67号罪犯伍桂芳,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2001)甘刑终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伍桂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裁定将罪犯伍桂芳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伍桂芳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伍桂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桂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