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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宗彩、杨富春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5号原告杨富春,1965年2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刘宗彩,1969年4月10日出生,女,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宗发,1970年6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负责人王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春、刘宗彩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春、刘宗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春、刘宗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富春、刘宗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由原告杨富春、刘宗彩负担。审判员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金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