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子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9号大华富贵世家9号楼凯旋门整栋。法定代表人何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鉴宗,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子琼,女,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子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已付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朝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