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颜俊与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俊,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俊,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336-3。法定代表人谢全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兵,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颜俊与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山法民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颜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三峡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其主要职能是履行移民资产经营管理,后续三峡建设、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2014年8月11日,根据巫山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2009)第2号会议纪要精神,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印发高唐街道办发(2014)44号文件,决定对进镇、占地统建限量还房安置移民户因家庭人口增长住房困难问题进行帮扶。该文件载明:“……一、帮扶对象:以安置户安置档案为依据。进行帮扶资格审查,具备1个及以上生产安置资格且生活安置资格有3人及以上的统建限量还房移民户为帮扶对象。二、每户按生活安置资格人口可享受20平方米/人的优惠购房指标,计划内为220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4200元/平方米。5人及以下户限购一套,6人及以上户可购两套。……五、有关要求:(一)符合优购条件的户如移民统建房或门市没有结算清楚的,必须先结算清楚后才能办理优购电梯房手续。(二)对家庭成员已在原单位集资建房的户,不得优购电梯房。(三)申请书中有隐瞒安置真实情况的户,一经查实,取消其帮扶资格,所签合同无效。”2014年8月12日,原告向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委托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优价出售巫山县翠屏小区经济适用房(电梯房),代理权限为:1、代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优价购买合同》,代领标的款,出具收条。2、办理买卖标的物的移交,协商、处理与买卖合同有关的纠纷。被告颜俊与丈夫张磊于2000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张颜晞。2000年8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绢麻纺织总厂(甲方)与张磊(乙方)签订《重庆市万州区绢麻纺织总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载明:“……职工张磊,男,出生于72年3月,于88年12月参加工作,核定连续工龄12年。万州区绢麻纺织总厂因年年亏损……经区政府批准已于1999年11月2日依法宣告破产……达成如下协议:一、按���方连续工龄计算,甲方在破产资产中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9432.00元。二,乙方领取一次性补偿后,原企业不再负责乙方的移民安置……”2002年,巫山县巫峡镇红光移民资格审查表载明:“户主姓名颜俊,住址红光村2社,家庭成员姓名颜俊、张颜晞、户口性质农业,张磊,户口性质非,丈夫张磊无职业居民。家庭现有人口3人,具备生产安置2人、生活安置2人。同年10月,巫峡镇农村移民搬迁安置申请审批表载明:申请人颜俊,家庭现有人口3人。同年10月14日,以巫峡镇人民政府为甲方,颜俊为乙方,双方签订《巫峡镇进镇、占地移民统建还房合同》,载明:户主姓名颜俊,家庭现有人口3,还房资格人口3。同年12月17日,三峡库区巫山县占地、进镇移民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结算表载明,户主姓名颜俊,资格人口2+1(非)。2014年8月14日,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知被告颜俊具有优价购买房屋的资格,并填写了申请书,经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查后,颜俊于次日缴纳购房款21.6714万元。2014年8月15日,以三峡公司为甲方,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为委托代理人,颜俊为乙方签订了巫移优购字(2014)第(167)号《房屋优价购买合同》,载明:“由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高唐街道办事处优价出售翠屏小区经济适用房,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二.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坐落于翠屏小区A3号楼402房屋,建筑面积为80.16平方米,面积以房管产权部门登记为准,互不补差。……四.双方约定价格为总金额人民币216672元整,房屋总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七.甲、乙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15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另查明,2001年5月1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迁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巫山县府办法(2001)44号文件),该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县城居民迁建。一、居民搬迁人口确定,以1991年底至1992年初长委登记在册的户为依据,正常增长人口列为搬迁人口计算。(一)正常增长人口含:1、计划内生育人口(含超生已上户口,且已接受计划生育处罚终结的人口);2、婚嫁人口;3、依法收养人口;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5、工作调动及随迁人口;6、就读不包分配的学生;7、‘两劳’释放人员。(二)下列人口不列入正常增长人口计算;1、只��房屋,户籍不在巫峡镇的人口;2、超计划生育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人口;3、已迁出或死亡人口;4、1992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库区和库区淹没线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2002年5月23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巫峡镇移民内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巫山县府办法(2002)56号文件),该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下列人口既不作为生产安置也不作为生活安置人口。1、户籍不在巫峡镇的人口……”张磊的户口于2005年4月2日由万州区迁入巫山县巫峡镇。一审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当时文件规定,户籍不在巫峡镇的人口,巫峡镇不作生产、生活安置。颜俊户的移民资格审查表载明的家庭现有人口3人,具备生产安置2人、生活安置2人,对颜俊的丈夫张磊,没有认定其享有移民资格,即不能享受生产、生活安置。因此,颜俊不符合(2014)44号文件规定的优购条件。原告代理人审查被告有无优购电梯房资格的依据主要是移民档案,而移民档案中没有张磊户口信息,致使原告代理人错误的认为被告具有优购电梯房的资格,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巫移优购字(2014)第(167)号《房屋优价购买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俊辩称,符合一户有两个农业人口,一个非农业人口即2﹢1(非),即符合本次房屋优价购买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俊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巫移优购字(2014)第(167)号《房屋优价购买合同》。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宣判后,颜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签订的《房屋优价购买合同》有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的档案及张磊户籍信息等材料均在被上诉人处,何来重大误解;2、张磊作为移民,难道在万州享受不了移民资格,在巫山也不能享受吗。巫山县三峡水库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答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性质、质量、价值认识错误。本案中,涉及的重大误解应是对上诉人颜俊的身份误解,即颜俊是否符合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高唐街道办发(2014)44号文件规定的帮扶对象:“以安置户安置档案为依据,进行帮扶资格审查,具备1个及以上生产安置资格且生活安置资格有3人及以上的统建限量还房移民户为帮扶对象”。1、2002年12���17日《巫峡镇进镇、占地移民统建还房合同》中载明:户主姓名颜俊,资格人口2+1(非);2、2001年5月1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巫山县府办法(2001)44号)文件:正常增长人口列为搬迁人口计算(一)正常增长人口含:婚嫁人口;3、2002年5月23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巫峡镇移民内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巫山县府办法(2002)56号文件),该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下列人口既不作为生产安置也不作为为生活安置人口。1、户籍不在巫峡镇的人口”。上诉人颜俊之夫张磊系2005年4月2日由万州区迁入巫峡镇,不符合文件所规定的生活安置资格有3人及以上,不属于帮扶对象。原判据此认定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因而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上诉人颜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黄文革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