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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淑华诉张永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淑华,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魏淑华,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申请人张永祥,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淑华与被申请人张永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员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