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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利云与王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云,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云。被执行人王艳红。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艳红至今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艳红的存款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