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利云与王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云,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利云。被执行人王艳红。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艳红至今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艳红的存款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