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59-1号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曙光,经理。被告: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留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5元,保全费638元,共计1310.5元,由原告武强县曙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