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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冯某某,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韩某某,吉林省南方航空公司职员,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