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齐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齐庄商贸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52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齐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1号101-23(集中办公区),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云鼎花园20号。法定代表人毛富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实际办公地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东路中堂华府小区二区三号楼5单元304室。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四层418-71。法定代表人王洪,总经理。本院(2014)辰民初字第4380号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齐庄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万元。二、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按本金22万元的日1%计算,自2013年11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齐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子周园(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生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荆梦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