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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杨某、张某某、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杨某,张某某,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86-1号原告:皮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玄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皮某某诉被告杨某、张某某、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绍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