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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广志与傅绍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志,傅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志,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被执行人:傅绍山,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申请执行人孙广志与被执行人傅绍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00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