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洪先与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先,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王洪先,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玉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先与被告吉林百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