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劳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龚朝宾与刘俊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朝宾,刘俊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劳初字第91号原告龚朝宾,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浩,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俊涛,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龚朝宾诉被告刘俊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朝宾撤回对被告刘俊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朝宾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