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经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英权与被告谢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权,谢卫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3126号原告张英权。被告谢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权与被告谢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权撤回对被告谢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