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桂明与被执行人郭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明,郭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明,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郭羽明,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赵桂明与被执行人郭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郭羽明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桂明借款179140元及逾期利息(4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计起还款之日止,6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2日起还款之日止,5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计起还款之日止,8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计起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34元、被执行人负担194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羽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羽明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且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郭振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羽明拖欠申请执行人赵桂明借款179140元及利息、诉讼费149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借款91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郭羽明的亲属已将借款100000元付还申请执行人赵桂明,尚欠案款70000元和诉讼费1491元,定于2015年8月15日前付还;二、若被执行人郭羽明没有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将恢复执行全部案款,担保人郭振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郭羽明负担;四、本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现被执行人郭羽明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上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