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娟晖与李榕、刘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晖,李榕,刘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97号原告王娟晖,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312289。被告李榕,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鸿,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娟晖与被告李榕、刘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娟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榕、刘鸿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夏某自愿以其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33号华润橡树湾家园(三期)51#楼2301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YR字第1209619号);担保人陈依弟自愿以其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洋中村洋中新村188号滨江某2#楼1407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侯房预YR字第1306862号),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娟晖申请对被告李榕、刘鸿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榕、刘鸿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夏念君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51#楼2301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榕房预YR字第1209619号);三、查封担保人陈依弟购买并已预告登记的位于福建省闽侯县滨江御景2#楼1407单元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侯房预YR字第130686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敏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