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2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爱,白广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48-2号原告:孔凡爱,农民。被告:白广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2248-1号民事裁定书,将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5年8月14日,被告白广顺向法院交纳了原告要求的保证金,并申请对事故车辆鲁H×××××小型轿车予以解封,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广顺的车号为鲁H×××××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