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候财与李连成、闫付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候财,李连成,闫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候财,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连成,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闫付强,又名闫树强,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候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连成、闫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连成、闫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960元。执行中申请人李候财与被执行人李连成、闫付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李连成、闫付强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23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李连成、闫付强于2015年7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4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李连成承担执行费29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