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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伟与易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易高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036号原告:谢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易高德,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易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