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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3号原告:周某甲,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镇伯劳村。委托代理人:陈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次女随我生活,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4、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镇伯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二年,期间未来往。被告周某乙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三子女应随我生活,抚育费我自理(电话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3月同居生活,2010年9月13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周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周可可,××××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周可乐(现在被告处生活)。由于原、被告性格不投,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原被告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告所举证据及其相应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许多年,并生育三子女,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谅解、沟通,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并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允。庭审前电话征求被告周某乙的意见,被告表示婚生三子女必须随其生活,抚育费由其自理,原告周某甲在庭审中同意被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准予。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允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原、被告生育的长女周彤彤、次女周可可、长子周可乐随被告周某乙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道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合议庭笔录(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33号时间:2013年8月14日地点:颍上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黎人民陪审员李先坤汤峰案件主审人张黎书记员:姚道祥评议: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主审人张简要介绍案情:(略……)记录如下:汤发言:原、被告虽结婚许多年,并生育三子女,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谅解、沟通,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并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允。庭审前电话征求被告周某乙的意见,被告表示婚生三子女必须随其生活,抚育费由其自理,原告周某甲在庭审中同意被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准予。李发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三子女现在被告处生活,应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张发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以上两陪审员已发表了充分的意见,上述二人意见合情、合法、合理,同意以上二人意见。综上合议庭意见如下:准允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原、被告生育的长女周彤彤、次女周可可、长子周可乐随被告周某乙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