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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与辛登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辛登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530号原告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作军。被告辛登卓。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登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潍坊新诚塑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