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三宝与徐扣兰、陈建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三宝,徐扣兰,陈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徐三宝,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徐扣兰,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建昌,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徐扣兰,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与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80万元了结本案,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该款用曲阜西路XXX号房屋动迁款一次性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7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