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田某某,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被告鲍某某(又名:包义),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鲍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在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处楼房(位于甘旗卡街镇政府片,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镇政府字第11**号)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拒绝过户,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过户协助义务。被告鲍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鲍某某(又名包义)名下位于甘旗卡街(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镇政府字第11**号)的楼房一处归原告田某某所有,被告鲍某某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