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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正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叶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正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叶永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正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佐培,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志英。被告:叶永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5。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家眉,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婷,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正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英亚公司)、叶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两委托代理人以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健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英亚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自2015年3月份以来,原告多次向英亚公司供应铝锭、铝棒等货物,共计货款4600665.66元,该款至今仍欠,并有双方于2015年5月6日签名盖章的对账单证实。双方于同年5月8日签订货款偿还合同,进一步对货款本金进行确认,并对偿还期限、债权实现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叶永良自愿为英亚公司所欠货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英亚公司已关门停业,面临其他债权人诉讼追偿。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英亚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4600665.66元及利息(以359.1855吨为计算基数,每迟一天按10元/吨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相应货款之日止);2.被告叶永良对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一、对货款事实没有异议。二、对账单没有列明基本价,故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有异议。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英亚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被告叶永良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对账单及货款偿还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英亚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经对账,双方确认英亚公司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共4600665.66元;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5月8日签订货款偿还合同,约定:利息的方法为按双方对账单的基本价,每吨10元/天来计算,被告叶永良作为该货款偿还的担保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两被告如被其他债权人追偿货款,或英亚公司出现停业等情况下,原告可对到期及未到期的货款进行追讨。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英亚公司素有业务往来。自2015年3月份以来,原告多次向英亚公司供应铝锭、铝棒等货物,共计重量359.1855吨,货款4600665.66元,该款至今仍欠。2015年5月6日,双方对账确认上述交易量及欠款事实。同年5月8日,双方签订货款偿还合同,约定:第一期于2015年8月31日偿还250万元,第二���余款于同年12月31日偿还;利息按双方对账单所列基准价的前提下每迟一天,增加上浮金额10元/吨来计算;被告叶永良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货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不按时还款及出现被其他债权人诉讼追偿或经营困难至财务恶化等情形的,原告可对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货款进行追偿。现英亚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英亚公司欠其货款4600665.66元,有对账单、合同等予以证明,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因英亚公司已停止经营,原告请求其提前清偿全部货款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10元/吨计算,结合交易重量、货款总额计算比例,为日0.78‰(10元/吨×359.1855吨÷4600665.66元×1000),该利息标准并不过高,原告请求按此标准从其起诉日起计��利息本院予以采纳。上述所欠货款及利息英亚公司应向原告偿还。被告叶永良为英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正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600665.66元及以该款从2015年5月19日起按日0.78‰计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叶永良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货款本金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2.6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21802.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泳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