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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227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委托代理人:黄为民、张华洗,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