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田增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53号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增保。委托代理人:王俊。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6671045、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奉化市凯鑫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益新同塑化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江阴市泰亨化工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张家港保税区永南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山东海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华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被背书人灵石县骏马煤化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背书人灵石县昌隆煤化有限公司、第七被背书人灵石县玉成煤化有限公司、第八被背书人灵石县昕益致富选煤有限公司、第九被背书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付款行鄞州银行中河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