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萌与汪建海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萌,汪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542号原告邓萌,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海,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萌与被告汪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