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邢苏妹与无锡市四季鞋帽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苏妹,无锡市四季鞋帽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821号原告邢苏妹。被告无锡市四季鞋帽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健康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苏妹诉被告无锡市四季鞋帽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苏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邢苏妹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苏妹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苏妹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