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7号原告雷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旺,高唐县清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张宪才人民陪审员  赵子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