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45993-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望开宣,系该公司部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49072-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湖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未结工程款1910689.9元,现协助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已按支付程序协助执行1000000元,其余应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本院原裁定提取剩余款项910689.9应解除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未结工程款910689.9元的暂停支付措施,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可在接此裁定后支付给权利人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此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