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黑山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黑山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70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黑山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黑山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协商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