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吉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民,吉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吉双成,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利民申请执行吉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双成暂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张利民对此案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