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开林与被执行人刘庆庄、刘远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林,刘庆庄,刘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田开林,男,被执行人刘庆庄,男,被执行人刘远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开林与被执行人刘庆庄、刘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开林于2015年8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香玲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