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季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季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张志国。被告:季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诉被告季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国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