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崔雪花与曹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花,曹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705号原告崔雪花。被告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花与被告曹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崔雪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