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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振溪与赖东洪、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溪,赖东洪,周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马振溪,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1833。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被告:赖东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934。被告:周丽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24。原告马振溪与被告赖东洪、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赖东洪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12日,按月结息。被告赖东洪收到20万元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被告周丽芳同意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赖东洪从未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不偿还本金。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赖东洪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赖东洪承担本案律师费17752元;3.被告周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赖东洪与周丽芳的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借据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赖东洪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担保人周丽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与律师所签订合同,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被告赖东洪、周丽芳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两被告无到庭,视其为自动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综合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12日,被告赖东洪为借款人,被告周丽芳为担保人,两人签署借款借据,确认借到原告20万元,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利息按月2%计;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载明该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因两被告无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委托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服务费17752元,该费用原告已经支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赖东洪欠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借据为凭,足以认定,该借款赖东洪应予归还。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利息按月2%计算,现原告仅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请求标准在约定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保护。关于律师费,因借款借据上明确约定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现原告聘请律师所代理诉讼,律师费17752元金额合理,本院亦予采纳支持。被告周丽芳为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东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振溪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赖东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振溪支付律师费17752元;三、被告周丽芳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本金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4791.8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63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列判决主文确定之责任方式负担,并应连同上述借款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劲雄审 判 员  肖英青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泳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