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与张凤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张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佩和,院长。被执行人张凤岐。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凤岐传销活动罪纠纷一案,案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集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