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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山东冠鲁公司与山东九间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九间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25号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守才。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山东九间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327国道以东银花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嘉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九间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租房、办公楼及裕隆家园部分住宅和商铺予以保全14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九间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平邑县城327国道、银花路南的公租房面积3910.729平方米,办公楼面积为6955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九间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平邑县城西环路南段路东裕隆家园3号楼、4号楼、5号楼、13号楼的部分住宅和商铺(详见清单)。三、查封申请人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平邑县县城南环路中段北侧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01)字第XXX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