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刘某丙与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某某,女。指定监护人洛川县xx镇xx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刘某甲,女。原告张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原告刘某乙,女。原告张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原告刘刘某丙,女。原告张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男。原告刘刘某丙丈夫。被告刘某丁,男。原告张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刘某丙与被告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以与被告为一母同胞,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刘某丙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忠民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张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